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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的火災危險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集貿市場的火災危險性
(1) 建筑防火條件差。
(2) 可燃商品多。
(3) 人員密集。
(4) 用火、用電、電氣量大。
(5) 防火安全管理薄弱。
2、集貿市場的主要防火要求
(1)消防組織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全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集貿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報檢檢查,整改火災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小于上述規模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占在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建筑面積2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集貿市場內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2)建筑防火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做消防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布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
凡在城鎮設置建筑為半敞開式或者露天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半敞開式建筑的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露天集貿市場應當留出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集貿市場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市場內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應留出足夠的安全疏散通道。
(3)用火用電防火
集貿市場內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禁火標志。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體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頭、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材料制作。
(4)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消防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維保,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配備。各攤位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并掌握作用的方法。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對不合理之處及時做消防工程改造,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